路得記-士師時代以色列人娶外邦女子有問題嗎?
作者:黃天相
本章摘錄自《路得記-恩惠的故事》。詳情和試讀請[按此]。
《他爾根》把瑪倫和基連的死,歸咎於娶了摩押女子;並把經文翻譯為「他們違犯了神的說話,娶了摩押女子為外邦妻子」(得一4),並且指出「因為他們娶了外邦人為妻子,他們的日子被縮短,瑪倫和基連兩人都死在不潔之地」(一5)。猶太傳統從這方向理解,認為兩個摩押女子並未經過以色列人的宗教禮儀,行潔淨之禮改變信仰。 1
不過,早在族長時期,以色列人處於半遊牧民族式的生活,那時還沒有土地擁有權的觀念,牲畜就是他們的產業,因此只有一位承繼人,其餘兄弟都要離開,如亞伯拉罕揀選了以撒為承繼人,把一切交他,同時打發以撒其他兄弟離開往東方去(創二十五1~6)。後來雅各繼承了祝福,以掃也要離開,到西珥地區居住。那時他們需要揀選同族的人作妻子,不希望娶迦南女子為妻(創二十四3,二十八1),例如亞伯拉罕娶撒拉、以撒娶利百加和雅各娶拉結等。他們半遊牧式的生活,財富多是來自牲畜,因此不宜居住在同一地方爭逐水源和草原。後來他們逐漸進入定居的生活,步向市鎮式的生活時,情況便有所改變,猶大娶了「迦南女子」(創三十八2),雅各另一個兒子西緬也娶了一個「迦南人」為妻,還生了一個兒子,取名掃羅(創四十六10)。在族長時期,約瑟娶了安城祭司波提非拉的女兒亞西納為妻(創四十一45),生了瑪拿西和以法蓮,雅各也給他們祝福(創四十六20)。因此那段時期似乎並無禁止娶外邦女子為妻,例如摩西娶了米甸女子西坡拉,又娶古實女子(出二21;民十二1)。這時拿俄米有兩名摩押的媳婦(得一4),後來大衛也娶了耶斯列人、迦密人和基述王的女兒為妻(撒下三2~5),所羅門王娶了更多外邦的女子(王上十一1)。正式嚴禁娶外邦女子是在被擄後的以斯拉、尼希米時代(拉十10;尼十30),瑪拉基亦以宗教的理由出發(瑪二11~12),但似乎未見有效(尼十三2~27)。
出埃及記三十四章15至16節解釋了不娶外邦女子的原因,是基於信仰原因,為了避免隨從外邦的神。
只怕你與那地的居民立約,百姓隨從他們的神,就行邪淫,祭祀他們的神,有人叫你,你便吃他的祭物;又為你的兒子娶他們的女兒為妻,他們的女兒隨從他們的神,就行邪淫,使你的兒子也隨從他們的神行邪淫。
同樣的觀念也見於申命記七章1至4節:
耶和華你神領你進入要得為業之地,從你面前趕出許多國民,就是赫人、革迦撒人、亞摩利人、迦南人、比利洗人、希未人、耶布斯人,共七國的民,都比你強大。耶和華你神將他們交給你擊殺,那時你要把他們滅絕淨盡,不可與他們立約,也不可憐恤他們。不可與他們結親。不可將你的女兒嫁他們的兒子,也不可叫你的兒子娶他們的女兒;因為他必使你兒子轉離不跟從主,去事奉別神,以致耶和華的怒氣向你們發作,就速速地將你們滅絕。
這裡指明了以色列人得到他們的土地後,不能與迦南地的七族混雜,但當中並未包括摩押人。
申命記二十一章10至14節更指出娶戰俘的辦法,戰俘當然是指外邦人,這點證明以色列人的傳統又不是那麼單一。以色列是可以娶外邦女子的,不過條件是讓她「在家裡哀哭父母一個整月」,作為丈夫的,若不喜悅那女子,要讓她離去,不能用錢賣她,也不可把她當作奴僕。
你出去與仇敵爭戰的時候,耶和華你的神將他們交在你手中,你就擄了他們去。若在被擄的人中見有美貌的女子,戀慕她,要娶她為妻,就可以領她到你家裡去;她便要剃頭髮,修指甲,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,住在你家裡哀哭父母一個整月,然後可以與她同房。你作她的丈夫,她作你的妻子。後來你若不喜悅她,就要由她隨意出去,決不可為錢賣她,也不可當婢女待她,因為你玷污了她。
單從猶大支派來說,娶外邦女子並不罕見,首先是猶大娶了迦南人書亞的女兒(創三十八2),撒門娶了耶利哥妓女喇合為妻(太一5),波阿斯娶了摩押女子路得(得四13)。希斯崙之子耶拉篾的後裔示珊,更把女兒嫁了埃及的僕人(代上二34~35),大衛和所羅門更娶了不同地方的女子(撒下三2~5;王上十一1),就算大衛的妻子拔示巴,她也曾嫁給赫人烏利亞。因此,王國前與外族通婚似乎是很普遍的事情。
律法規定亞捫人和摩押人不可入耶和華的會,雖過十代,也永不可入耶和華的會(申二十三3~4〔MT 4~5〕)。而外腎受傷、被閹割和私生子也同樣不可入耶和華的會(申二十三1~2〔MT 2~3〕)。不過,以色列人不可憎惡以東人和埃及人,他們第三代子孫可以入耶和華的會(申二十三7~8〔MT 8~9〕)。申命記開始時卻規定以色列人不能進入以東、摩押和亞捫的地方,因為神把那些地方分別給了以掃和羅得的子孫為業(申二2~19)。申命記所提出不可憎惡以東人,明顯是被擄前的態度, 2 因為對於以色列人來說,以東要為後來耶路撒冷被毀負上不道德的責任。 3
列王紀上八章41至43節指出外邦人要轉向神、敬畏神,像以色列人一樣,這是可以被接納的。以賽亞書五十六章3至8節,對外邦人和太監寬容的態度,也顯示了對外邦人不同的態度。一方面以斯拉、尼希米出於要維持血緣的純潔,要求以色列人與外邦的女子離婚(拉九1~十44;尼十三23~27),其中包括摩押女子(拉九1;尼十三23)。另一方面,外邦人中有敬虔的人,神是會接納他們的。 4 在以色列歷史中,也有一些外邦女子認識耶和華,願意信靠祂,結果神也賜福給她們。 5
1. Meir Zlotowitz, Migillas Ruth: A New Translation with a Commentary Anthologized from Talmudic, Midrashic and Rabbinic Sources, 66.
2. Richard D. Nelson, Deuteronomy, Old Testament Library (Louisville, Kentucky: Westminster John Knox Press, 2002), 278.
3. 申二十三7指出不憎惡以東人,原因是他們是以色列人的兄弟。不過到了耶路撒冷被毀,他們的罪行卻是不記念兄弟,向兄弟行強暴(詩一三七;哀四21~22;結二十五12~14;俄10)。至於以色列人與以東的關係,參黃天相:《俄巴底亞書、約拿書 —— 公義與慈愛》(香港:明道社,2007),頁6-7。
4. 約拿書第一章就敘述了外邦水手轉向耶和華的事件。有關約拿書的背景,參黃天相:《俄巴底亞書、約拿書 —— 公義與慈愛》,頁98-104。
5. 例:耶利哥的妓女喇合(書二9~20)、迦密人亞比該(撒上二十五26~31)、西頓的撒勒法寡婦(王上十七7~24)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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