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人打你的右臉,連另一邊也轉過去由他打—馬太福音五章39至42節
作者:陳鴻

「金句精讀」不是經文評論或靈修小品,而是探討一些經文金句的上文下理,從而說明其真正的意義,以使基督徒在日常生活中引用該金句時,能夠有穩固的聖經基礎。

但是我告訴你們:不要與惡人作對。有人打你的右臉,連另一邊也轉過去由他打。有人想要告你,要拿你的裡衣,連外衣也由他拿去。有人強迫你走一里路,你就跟他走二里。有求你的,就給他;有向你借貸的,不可推辭—馬太福音五章39至42節(《和修》)

這幾節經文大概是引用最多、卻鮮有遵行的。
基督徒都尊重耶穌的話。

他們問:「耶穌會怎樣做?」並以此為自己行動的指標。

奇怪的是,對於上述耶穌的話,沒有基督徒會認真執行。
不管是實際上不可行,還是直覺認為不可行,總之,沒有人會按字面意義來理解耶穌這幾句話。

這樣處理,是誠實的、實際的。

不過,這好像放棄了明白主耶穌在教甚麼,也不太妥。但我們若嘗試按上下文來了解這幾節,也許尋找到一個合情合理的解釋。

這個段落包含六組指示,由五章21至48節,以說明五章17節——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。我來不是要廢掉,乃是要成全。這六組指示均以一句公式套語開始,結構也相似。上述五39至42節經文就是其中的第五組,而第六組較為不同,加了與天父的關係,且有總結的作用。下表可以幫助我們看得更清楚:

21~26 27~30 31~32 33~37 38~42 43~48
引用律法 「你們聽過有對古人說:『不可殺人』;『凡殺人的,必須受審判。』 「你們聽過有話說:『不可姦淫。』 「又有話說:『無論誰休妻,都要給她休書。』 「你們又聽過有對古人說:『不可背誓,所起的誓總要向主謹守。』 「你們聽過有話說:『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。』 「你們聽過有話說:『要愛你的鄰舍,恨你的仇敵。』
解釋律法 但是我告訴你們:凡向弟兄動怒的,必須受審判; 但是我告訴你們: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,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。 但是我告訴你們:凡休妻的,除非是因不貞的緣故,否則就是使她犯姦淫了;人若娶被休的婦人,也是犯姦淫了。」 但是我告訴你們:甚麼誓都不可起。 但是我告訴你們:不要與惡人作對。 但是我告訴你們:要愛你們的仇敵,為那迫害你們的禱告。
用來說明的例子 1.凡罵弟兄是廢物的,必須受議會的審判; 2.凡罵弟兄是白痴的,必須遭受地獄的火。 1.不可指著天起誓,因為天是上帝的寶座。 2.不可指著地起誓,因為地是他的腳凳; 3.也不可指著 耶路撒冷起誓,因為 耶路撒冷是大君王的京城。 4.又不可指著你的頭起誓,因為你不能使一根頭髮變黑變白。 這樣,你們就可以作天父的兒女了。因為他叫太陽照好人,也照壞人;降雨給義人,也給不義的人。
該採納的行為:全部均是戲劇性表達,不能,,亦不是要按著執行。 所以, 1.你在祭壇上獻祭物的時候,若想起有弟兄對你懷恨,就要把祭物留在壇前,先去跟弟兄和好,然後來獻祭物。 2.你同告你的冤家還在路上,就要趕快與他講和,免得他把你送交給法官,法官交給警衛,你就下在監裡了。我實在告訴你,就是有一個大文錢還沒有還清,你也絕不能從那裡出來。」 1.若是你的右眼使你跌倒,就把它挖出來,丟掉。寧可失去身體中的一部分,也不讓整個身體被扔進地獄。 2.若是你的右手使你跌倒,就把它砍下來,丟掉。寧可失去身體中的一部分,也不讓整個身體下地獄。」 你們的話, 1.是,就說是; 2.不是,就說不是。 3.若再多說,就是出於那惡者。」 1.有人打你的右臉,連另一邊也轉過去由他打。 2.有人想要告你,要拿你的裡衣,連外衣也由他拿去。 3.有人強迫你走一里路,你就跟他走二里。 4.有求你的,就給他; 5.有向你借貸的,不可推辭。」
天父的兒女要「勝過」文士和法利賽人所理解的律法的義 你們若只愛那愛你們的人,有甚麼賞賜呢?就是稅吏不也是這樣做嗎? 你們若只請你弟兄的安,有甚麼比別人強呢?就是外邦人不也是這樣做嗎?
耶穌解釋的律法宗旨 所以,你們要完全,如同你們的天父是完全的。」

從這個觀點看,當中那四組指示該採納的行為其實可歸類為「非指示」,意思是說,它們並非一些要求人必須遵守的規定,而是一些意圖藉其荒謬來吸引注意的說話,以期迫使人問:「祂究竟想說甚麼?」

一旦我們放棄必須聽從耶穌所說般地轉過臉來挨打(事實上先前已指出,沒有基督徒如此行)……所有那些要尋找合理解釋(譬如用手背掌摑以示侮辱;收裡衣做抵押,留外衣讓人度過寒夜,等等)的努力,即或符合當時背景,也都不再有看頭。就算是今天一個對遠古情況一無所知的二十一世紀讀者,都會覺得這些指示非常可笑,因而問:「我希望祂不是真的要我們這樣做吧!」

「那麼,祂究竟想說甚麼?」這才是要尋找的。

首先,上述六組涉及舊約律法的論述,其目的都是要說明律法的原意,而不是要指出一套行為模式。前者就如認識你的父親,後者則像看著錄影做瑜伽。

有了這個概念,我們可以回頭看第38節:你們聽見有話說:「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。」這裡引用了申命記十九章21節,內容涉及以報復回應侵犯,或從另一個角度來看,是為報復劃定界限。這句話並不是呼籲報復,也不是要求更大的刑罰,而是指審判的公平。因此,若把這句用作報復的藉口,就是錯解了。

耶穌更進一步解釋律法,以第39至42節一連串的指示,指向一種與堅持公平報復不同的思維。

在五個事件之中(打臉,取衣,走路,求,借),全部要是付出,而且當中三件(打臉,取衣,走路)所付出的都比所要求的多。突出的就是那不求人家償還所欠的形象,只是一次又一次地付出,甚至超付。看似是遭剝奪的「受害者」竟成了恩主;那位受冒犯、完全有理由要求伸張公義的,償還的,成了給予者。

哪會是誰呢?
如果耶穌的使命是來成全律法,那麼舊約律法的教導又該指向誰呢?

答案就在往下幾節:
這樣,你們就可以作天父的兒女了。因為他叫太陽照好人,也照壞人;降雨給義人,也給不義的人……所以,你們要完全,如同你們的天父是完全的(五45~48)。

因此,
永不要挖出你的右眼,耶穌並沒有叫你這樣做。
永不要砍下你的右手,耶穌並沒有叫你這樣做。
永不要離開崗位回家,耶穌並沒有叫你這樣做。
永不要轉過臉來挨打,耶穌並沒有叫你這樣做。
然而,永不要以一種債主的思維來對待你身邊的人。耶穌確實有叫你這樣做。
天父就是這樣對待我們,我們都欠了祂的債,並且還不斷在積欠。
所以,耶穌在這裡論述舊約律法,正是要說明舊約律法整全的意思:舊約律法正是教我們認識天父上帝如何對待欠祂的人。

~完~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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