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你們聽見有話說:『不可姦淫。』只是我告訴你們,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,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。」—馬太福音五章27至28節(《和修》)
我們經常拿這兩節聖經來「證明」人有罪,特別是要證明未信者是罪人,因為這裡說,動淫念就等於與她犯姦淫了,無須有實際的行動。「你自以為是好人?查實你心裏犯了多次罪,死有餘辜!」我們倚賴這兩節控訴他人。
人人都這樣說,似乎重點就全在乎將「律法」(即舊約的Law),視作用於法律上判斷的手冊。有思想就是犯了罪。
不過,這種理解可能與耶穌的關注相距甚遠。
再一次,上下文可以幫助我們明白耶穌的意思。
五章17節,耶穌說:「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。我來不是要廢掉,乃是要成全。」五章20節,祂又說:「我告訴你們,你們的義若不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,斷不能進天國。」要檢視一個人的義是否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,顯然要從摩西律法入手,因為義取決於「遵行律法」(申六25:我們若照耶和華-我們上帝所吩咐的一切誡命謹守遵行,這就是我們的義了。)
因此,耶穌的論述從六個舊約律法的要求開始(有關第五章六個相關段落的詳細鋪排,可參《金句精讀:馬太福音五39~42》)。第一個要求記載於五章21節,與其後的五個要求一樣,開始都是如,你們聽見有話說…,然後就對比只是我告訴你們…。六個要求不僅直接從摩西律法引述,頭兩個更源自十誡。
相信馬太的安排就是說,要正確了解律法,就要由闡述十誡開始。所以,耶穌在第21節首先引述一條十誡:
21 |
「你們聽見有吩咐古人的話,說:『不可殺人』(出二十13/申五17); 又說:『凡殺人的難免受審判。』(出二十一12/申十七8~13) |
22 |
只是我告訴你們,
凡向弟兄動怒的, 難免受審判;
凡罵弟兄是拉加的,難免公會的審判;
凡罵弟兄是魔利的,難免地獄的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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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於本文只討論第27節及其後經文,所以會跳過這段的解釋而直接討論第27至30節:
27 |
「你們聽見有話說:『不可姦淫。』 |
28 |
只是我告訴你們,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,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。 |
29 |
若是你的右眼叫你跌倒,就剜出來丟掉,
寧可失去百體中的一體,不叫全身丟在地獄裡。 |
30 |
若是右手叫你跌倒,就砍下來丟掉,
寧可失去百體中的一體,不叫全身下入地獄。」 |
動淫念的希臘文是(πρὸς τὸ ἐπιθυμῆσαι αὐτὴν),這個動詞並不是姦淫那字,但卻是與出埃及記二十章17節希臘文譯本內十誡中最後一誡內的貪戀一詞相同:「不可貪戀你鄰舍的房屋;不可貪戀你鄰舍的妻子、奴僕、婢女、牛驢,以及他一切所有的。」。這樣,貪戀的意思就不僅指馬太福音五章28節中譯本的動淫念,或性衝動;而是指涉及佔有、牽動情感的渴想,即貪戀。
任何讀者都意會得到,第29至30節並不是要人按字面遵守的教導。挖眼和砍手這兩個行動既非猶太人的習俗,亦非基督徒的規矩。只要想象一下一個充滿瞎子和殘廢者的天國,就能讓我們驚覺耶穌其實是要製造戲劇效果。只是,製造戲劇效果要達到甚麼目的?
要明白耶穌的意思,就要從祂的角度來閱讀,且要放棄用法律的眼光去衡量「律法」(十誡),彷彿「律法」是一條不容逾越的粗黑線。耶穌的著眼點並非姦淫的一刻,對謀殺的一刻亦然。耶穌更不是提供一條「思想=行動」的法律上的方程式。然而,正如憤怒在謀殺以先,貪戀也在姦淫之前。所以要保守你的心。
耶穌教導的重點,從姦淫的行為轉移到人心中萌芽的貪戀——強烈渴求!這樣,動淫念的(即貪戀)和這人心裡那兩句話,就表示耶穌希望我們注意自己的內心,而不是我們的眼或手。挖了眼,砍了手,也擋不住心!
顧名思義,英文的死線(deadline)正是指一條一經超越,就會死亡的線!故此,它可以是我們腦海中的一條粗黑線,或是我們日程表上的鮮紅圈!
將舊約十誡解讀為一條粗黑線——好像是一個專案計劃的死線——就會失卻其重點:律法是為心而設的。
這就是耶穌的教導。
這就是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。
五章17節——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。我來不是要廢掉,乃是要成全——在姦淫發生之前盡早管束內心的方法。
耶穌來為要處理我們的內心。
祂來為要成全律法。
因此,與其聚焦於姦淫,耶穌教導我們當保守自己的心,使其不致貪戀。
~完~