神啊! 求你使我明白你的道,我就思想你的奇事。

(詩一一九27)

使用条款及私隐政策

簡介

本網站的課程系統用戶服務,(以下簡稱「課程系統」)是由mingdaopress.org(以下簡稱「本社」)提供,凡申請使用課程系統的人士(以下簡稱「用戶」),都應該詳細閱讀下列使用條款。這些條款是為保障用戶與本社的利益,並且是用戶與本社的契約。申請者完成註冊手續、或開始使用明道社提供的課程系統時,即視為已知悉、並完全同意本使用條款的全部約定。

課程系統服務

本社完成並確認申請者的申請後,提供給申請者的服務包括:網上報讀課程,下載筆記,接收上課通知,接收明道電子報或推廣資料,及其他未來可能新增的一般課程系統服務。

因課程系統服務提供的一切相關網域名稱、網路位址、功能,以及其他一切因用戶身分得享的權益,均屬本社或其他合法權利人所擁有。用戶除於服務期間內按本使用條款使用外,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其轉讓、移轉、出租或借給別人。服務期間是指申請者填妥申請表格並完成註冊程序後,本社於完成相關系統設定,使用戶能夠使用該服務的日子。

課程系統服務是按當時的功能及狀態提供服務;本社有權可以新增、修改或取消課程系統服務內全部或部分相關的系統或功能。

帳號、密碼與保安

在使用課程系統服務前,必須完成註冊手續,註冊時申請者必須填寫完整且正確的資料。

註冊時,申請者可以選擇使用者名稱和密碼,但在使用課程系統服務時,必須為經由這個使用者名稱和密碼而有的全部行為負責。

申請者取得的使用者名稱和密碼,必須負妥善保管和保密的義務,如果發現或懷疑這個使用者名稱和密碼遭人冒用或不當使用,必須立即通知本社,讓本社盡快採取適當的因應措施。但上述因應措施不得因此解釋為,本社明示或暗示對用戶負任何形式的賠償或補償的責任或義務。

私隱資料

本社為用戶提供最佳服務及尊重用戶的私隱。因此,本社在搜集、維護及使用個人資料時,保證遵守香港法例第486章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的要求。有關本社的私隱政策,請參閱私隱政策聲明。

課程系統服務系統或功能例行維護、改置或變動而服務暫停或中斷,本社將於該暫停或中斷前以電子郵件、公告或其他適當的方式通知用戶。

終止服務

因為本社的運作,用戶服務有可能停止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務,用戶不可以因而要求任何賠償或補償。 如果用戶違反本使用條款,本社有權利隨時暫時停止提供服務、或終止提供服務給該用戶,用戶不可因而要求任何賠償或補償。

免責聲明

對於用戶透過任何包含、經由、聯結於本網站的服務、資訊、內容或廣告,或購買或取得的任何產品或交易,本網站一概不負保證責任。

本網站有權更改服務條款內容,以及刪除任何用戶的資格。

私隱政策聲明

mingdaopress.org 為用戶提供最佳服務及尊重用戶的個人私隱。因此,本社在搜集、維護及使用個人資料時,保證遵守香港法例第486章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的要求。 如閣下不想再收到本社任何資訊,請用以下方法通知我們:電郵至[email protected];或傳真至 29869926;或郵寄至「九龍新蒲崗雙喜街9號匯達商業中心6樓6號室」。收到通知後,我們將儘快辦理。謝謝。

資料使用

如果資料不正確,不真實,無效或不完整,本社有權取消用戶的註冊,或使用本課程系統。用戶要知道並同意,提供正確且有效的資料。

保護資料

為防止有人未授權登入、保持數據是安全的,以及確保資料得到正確運用,本社不論在實體、電子化及管理上都制定了合適程序,保障本網站收集的資料是安全的。

連接到其他網站

用戶可從本網站連接到其他網站,但請注意該等網站的私隱政策很可能與本社的不同。本社建議用戶在該等網站披露其個人資料前,先詳細閱讀其私隱政策。在任何情況下,該等網站都不會與本社分享用戶的個人資料。

登入/修改/更新個人資料

用戶可以隨時修改及更新個人資料。用戶戶口受到密碼保護,因此只有該用戶才能登入及檢視自己的資料。

通訊協定地址

為方便管理伺服器及系統,本社會收集用戶的通訊協定地址。請注意在本網站上的連結網站很可能會收集用戶的個人資料,本私隱政策並不包括該等網站對其資料的處理及政策。

立法解除條款

因應執法機關合乎法律的要求,本社或會披露用戶的個人資料,而該等行為是必須的。本社確信公開資料能保障及維護本社、用戶及別人的權利、財產和安全,並相信該等資料會依據正確法律程序處理。

電郵連接

用戶可以使用本網站的電郵連接,直接與本社聯絡,並提出問題及發表意見。本社會閱讀全部信息並盡量回覆。該等資料會用來回應用戶的問題及意見,或將用戶的意見存檔,以便改善本網站。

聯絡本社

用戶對本網站的安全與私隱問題,請與本社聯絡([email protected])。

修改本使用條款的權利

明道社有權修改條款,而最新條款會張貼於網站內,不另外個別通知用戶。

準據法及管轄權

本使用條款的解釋及補充,均以香港特別行政區為準據法。
因本約定條款所發生的訴訟,以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